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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民法典小科普——合同篇(1)

2023-12-28 15:32:36

本篇我们为大家科普一下民事行为中最为常见的“合同”行为,希望可以为大家的日常生活提供一定的便利。

●合同是什么

我们日常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说就是合同关系,小到一个家庭的每日采购,大到国家级别的大宗贸易,每一次消费都是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那么到底什么是合同呢?

首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明确规定的,也可根据其实际性质,参照对于合同的规定实行。可见合同不单单只是受限于物品的买卖,也包含特定的人身关系履行。

其次,合同在成立后,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且一般情况下,合同只会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条款存在理解争议,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最后,在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从上述可以看出,合同作为一项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民事行为,自合同的签订到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处处体现着我国的民事法律原则。

●合同的订立要素

合同行为根据法律划分,可以划分为多种形式,而订立合同,同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一形式下依然可以划分多种类别,如: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需特别注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可见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法律也在根据载体、表现,对法律的规定不断进行完善与补充。)

明白了合同的订立形式,接下来就是合同的重点,合同签订的要素条款。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民法原则),一般需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为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合同都应该明确上述的事项或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买卖合同必须体现全部的要素以明确采购的标的及品质问题,进而从庞大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性质、种类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如人民币、大米等物品可进一步细化为百元钞票,五常大米等具体种类)中细化出合适的物品,或专项的特定物(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根据需求专门定制的特殊钢材)。

但实际运用中往往由于合同签订主体在实际履行中难以真正平等、合同内容不同等情况,存在着删减要素条款的情况,也存在着典型合同(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的典型合同,此类会依照法律,规定特定事项,具体将在后续科普中介绍)不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如许多建设工程合同(典型合同之一)不体现“数量”这一条款;口头订立的合同通常仅存在“标的”“价款”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情况;银行等主体与公司的合同,因为主体的不对等性,合同条款可能存在缺失现象。对于条款的缺失,一般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仅会造成合同的瑕疵情况,在争议时存在相应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请根据情况,依法签订完备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方式

明白了签订合同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如何真正地订立合同呢?

合同的签订方式一般为“要约、承诺”,但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

一、要约

要约即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需要表示需要“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特殊事项: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如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此外,要约的产生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况

当要约人向受要约人表示要约意思时,如果受要约人未对要约内容提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一:张三为一位蔬菜行老板,李四为某公司采购代理人。某日李四在张三蔬菜进行集中采购。张三说,我的娃娃菜三块钱一包(要约),李四想了想说,老板便宜点吧,一块五一包,我集中采购数量大(新要约),张三同意,遂签订采购合同。此处的合同为新要约的合同,而非原始要约的合同。

要约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时间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此外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以上两款条文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慎重。以实际案例来说:

例二:钢材的大宗贸易流程一般为:“①张三、李四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要约、承诺同时生效)——“②订单签订后李四根据合同进行生产”(履行阶段1)——“③李四将生产好的钢材交付至张三”(履行阶段2)——“④合同履行完毕”(履行完毕)

1)要约的撤回,要约作为意思表示,未及时撤回的要约即表示该要约成立。张三欲订购钢材,告知李四,即为要约行为成立,因此必然在要约行为成立之前或同时到达之时撤回。

2)要约的撤销,当要约生效后,再进行取消的,即撤销要约。

以例子解释,张三电子邮件告知李四表示希望购买钢材(要约成立),如李四表示同意该业务,并电子邮件反馈张三(即承诺成立)。结合条文,欲撤回要约,时间就是在“张三告知李四,李四收到信息之后——李四邮件反馈张三,张三收到该信息”之间。如李四反馈信息后,再希望撤回此时就不再是取消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而可能是违约的意思表示,守约方可以以此对违约方进行追偿行为。同时根据后续条款规定,①当张三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即要约方给自己的要约行为做出了限制,此限制下,当事人不得“出尔反尔”;②李四在收到要约后,作出表示前,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开始为订立合同作出准备的不可撤销。此类规定是结合实际生活中紧急、重要贸易的保护受要约人权利的规定,比如重要型号钢材订购,可能因成立的要约需要紧急、时间较短,李四还未作出承诺,但已根据成立的张三要约需要开炉炼钢,这时为了保护李四的生产消耗,张三成立的要约不得随意取消。)

要约的失效,如出现: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种情形,要约当然失效。

二、承诺

承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具有时限,其时间为知晓要约后至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结束前。根据时代变化,法律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没有确定承诺期限,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即符合公序良俗的规则)

承诺的生效。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生效时间与要约相同;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当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后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按照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一般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为保证受要约人的权利,参照不可抗力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此处可比照例一上的特殊规定

最后,承诺同样可以撤回,其撤回规定参照要约的有关规定。

以上即为合同的订立方式,上述规定因更具有专业性不易理解。但大家可以结合实际来看,“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可是买方或卖方,具体谁为“要约人”只需要明确谁在提出买卖条件的申请,所以一个合同行为内,可能存在“要约人”与“被要约人”的身份互换情况。

至此合同篇(1)的科普结束,因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篇章,篇幅较长,我们将会逐步分解,并结合近期下发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一》为大家进行科普,在下一篇,我们将讲述合同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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