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开封市民刘普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开封市新修的宣传大道时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在该路段贴罚单的交警郑法第一时间将刘普扶起并送至医院。经查,事故原因是由于新修的宣传大道路面不平整,导致骑行人刘某经过该路段时重心不稳不慎摔倒。该事故导致刘普左小腿骨折,前后花费近2万元医疗费。事后,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宣传大道目前虽已交工通车,但是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之间尚未完成统一竣工验收。刘普出院后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并非机动车,而是电动自行车,且发生事故的道路系未移交道路”的理由拒绝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普不服,随后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
那么,最后刘普会顺利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吗?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搞清楚两件事:
第一、交通事故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六)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第二、“道路未移交”是否可以妨碍交通事故成立?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未经验收但已通车的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答复》〔公交管(2000)259号〕“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和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新建或改建公路经公路部门交工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因此,在未经统一竣工验收,但已经交工验收合格、剪彩通车的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综上,我们不难判断,行为人刘普虽然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但由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不以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为判断依据(实际上电动自行车如果超过了国家对非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依然可能会被认定成机动车),故依然不影响其摔伤系交通事故所致这一认定结果。同时,鉴于宣传大道实际已交工通车,根据《公安部关于对未经验收但已通车的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答复》〔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精神,交警管理部门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刘普的摔伤事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处理。因此,刘普最终可以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事故产生的主因是刘普骑车时速度过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次要原因是道路坑洼不平整,相关管理部门未尽到及时保养维护的义务”。刘普通过复议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前往市政管理处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市政管理处以“宣传大道未完成统一竣工验收,尚未完成移交手续,其保养维护责任依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刘普随后前往该路段建设单位汴风建设公司顺利索赔成功。
根据上述事例我们知道刘普克服困难最终顺利拿到了赔偿,那如果我们自己遇到上述类似情况时该如何顺利维权呢?
首先,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无论是在“已完成统一竣工验收”道路还是只完成“交工通车”道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受害人我们都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维权:
一、协商处理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可以直接签订“赔偿协议”或“赔偿承诺”。协议或承诺应将事故各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姓名、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联系电话、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填写具体详细(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还需填写车牌号、保险凭证号)。最后经事故各方共同签字后立即撤离现场,之后事故各方可根据该协议(承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事故各方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各方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注:目前“交管12123”APP已上线“轻微交通事故视频快处新业务”,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也可通过“交管12123”APP轻微交通事故视频快处直接按提示进行处理。
二、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需要具备两个前提:1.事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处理(共同申请);2.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无异议。
双方调解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时间:双方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参与人:事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如事故当事人并非事故车辆车主时,事故车辆车主也需参加调解);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期限: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一般为受理调解申请后十日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或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如造成人员致残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从定残之日或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
结果: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诉讼处理
选择诉讼处理应注意以下两点:
1.起诉人应准备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一般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诉讼法院应选择事故发生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注:目前人民法院均已上线“微法院”,只需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省份名称”(如河南范围内立案可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后在小程序界面点击“我要立案”,然后按要求补充或上传立案信息即可。
以上为本期以案促学文章,希望各位同事认真学习,遇到相关纠纷时依法维权。同时,如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及时与风控法务部沟通,我们将在能力范围内给大家答疑解惑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