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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知其止 司法得其平

2020-08-27 14:48:13
目录

01、用民法塑造生活 用奋斗追求幸福 

02、略谈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03、执法知其止 司法得其平 

04、学好用好民法典 护航美好生活 

 


01
用民法塑造生活 用奋斗追求幸福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于通过了。这部将于明年元旦生效的法典,共有1260个条文、10多万字,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民法的地位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对于对法律略知一二或并不了解的人们来说,民法典不过是国家又颁布的一份公文罢了,只是这份公文有点儿大,像一大本书。不管人们对这部法典怎么看,都注定要受它的影响,因为民法就是规范我们生活的法律。

民法明确了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地位(人格)、人的繁衍和基本生活单位(婚姻家庭)、人的财产取得和使用(物权与合同等),以及侵权责任等对人的生活有基础性和重大意义的规则。民法塑造着人们的生活。

独立的人格是人生活在社会中的基本条件,是人享有各项权利和尊严的基础,且只有在享有权利、拥有尊严的前提下,人才能平等地与其他人开展交往,包括思想感情的交流、金钱财货的交易等。注重对人格权的保护是民法的传统,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列出了人格权的范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唯恐列举不尽、保护不周,该条第二款又作了弹性补充:“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不仅严肃地申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而且特别强调“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这是要标明,在欺诈、诱惑或强制等一切情形下放弃、转让人格权的行为一律无效。

没有财产就没有生活。财产的取得与增值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民法典对国家、集体财产的规定尤为详细,体现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对保护私有财产作了重要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个人财产的取得方式与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明确了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来源是依法取得,范围包括收入和房屋等。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作了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不容非法妨害与侵夺。此条规定的收益权即是财产所有人通过合法经营获得增值的权利,其具体方式是拿来经营,如投资和交易,赚取更多的财产。经营离不开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民法典为此专设合同编予以规范。

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让生活更有保障。有了人格权、财产权的规定还不够,如果不能有力保护,一任弱肉强食、巧取豪夺,规定再精确再具体也是枉然。民法典为此专设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害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在内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违法责任。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比如,没有谨慎驾驶导致追尾,有不谨慎驾驶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某人发明了新技术,创新了经营模式,在同行业竞争中赢得优势发了大财,竞争对手因此倒闭损失惨重,因果关系昭然而此人无过错,也无须对同行的损失承担责任。

窥一斑而知全豹。通过以上的极简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对公民和社会生活的规范是细致而全面的。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征途上,国家的依法治理和国民的法律生活是依法治国的两个层面,一面缺失,则另一面也不能独存。国民生活的法律化主要是指民事方面的法律化,即更多地接受民法的塑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民法则告诉我们,奋斗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依法奋斗获得的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知识产权),以及建立在合法财富基础上的高尚人格、更高的幸福指数,都会受到民法的肯定和保护,人身、财产更安全,幸福更长久。



02
略谈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民法典的颁布掀起一股民法热。民法与民法典二者有什么关系?如果对这一问题存在错误理解,误以为民法典就是民法的全部,仅仅拿着民法典规范指导自己的生活,不知不觉做了违犯民法的事情,也是很有可能。其实,民法与民法典大有不同。

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早已有民法规范。民法典最后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明确告诉我们,这些都是此前已有的民事法律文件,甚至都可以视为民法系统里面的“小法典”。民法典将它们包含的民法规范或原封不动或加以修改后整合进来。

民法与民法典的第二个区别是民法典之外还有民法规范。民法典和民法典外民事规范加起来才是民法的全部。民法被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不仅要知道民法典之前已有民法规范存在,还应当知道,在民法典之外,仍然有民事法律规范存在,同样违犯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并获准后可以作出法律解释。很多行政法规包含有民事法规或者对民事司法产生直接影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篇幅甚至超过法律正文。党和国家政策里面也有民法法律的基础性规范,对民法的理解与遵行、适用具有决定性的地位。民法典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源头和依据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农村土地政策。

既然不能涵盖所有民法规范,做到民事法律“一本通”,那么为什么还要制定或编纂民法典呢?这要从标志意义、实际需要和文化传统三个方面说起。

首先,有重大的标志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心全面依法治国,也为了向全国和全世界表明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信心,编纂和颁布民法典就具有这样的标志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因此被称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其次,确有实际需要。一是突出重点。可以认为,凡编入民法典的都是相对重要的民法规范,在民法体系中起着基础和框架作用,民法典外的民法规范不能与之相矛盾,否则无效。新制定的民法典外的民事规范只能是民法典的细化、补充与完善。二是易学易用。民法典条文集中,章节条文编排系统性强,在一个完整的系统中学习和拣选适用的条款更加方便。三是内容协调。分门别类制定单行法虽有速度快、更细密的优点,但单行法之间的脱节、冲突是很难避免的,实施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这些问题不仅能够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一发现并得到解决,在民法典的统领下,民法典外的不协调现象也能得到发现、解决和提前预防,民法质量由此可以实现整体提升。

再次,是法律文化的要求。在世界法律文化中,中国受罗马法系的影响较多。与英美、罗马法系鼎足而立的是中华法系,也有高度重视法典建设的悠久历史传统。与英美、罗马法系民、刑分设不同,中华法系的法典是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所以没有产生专门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以说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通过“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新的重大成果。



03
执法知其止 司法得其平

今年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从5个方面对刚刚实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了全面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强调的那样,“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充分显示了总书记对民法典实施工作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对文章的第三部分,即“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学过之后深有感触。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是民法的灵魂,民法上的平等包括人身平等和财产平等两个方面。平等的人身关系是说,尽管人与人之间种族民族有差别、性别分工有不同、学历有高低、财富有多寡,但每个人的人格平等。在民事领域,不仅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平等,作为特殊法人的国家机关与它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也是平等的。平等的财产关系不仅包括每个自然人的私有财产和法人、非法人组织所有的团体财产法律地位的平等,在民事领域,在适用民法典的范围之内,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受到民法的平等保护。

行政机关的职能是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称行政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而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之间显然是不平等的:管理对象必须服从管理者。作为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虽然有权监督行政机关,但如果后者违法行政给管理对象造成损失还要代表国家予以赔偿(国家赔偿),在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管理之时,仍是必须服从的,要求赔偿只是事后的救济权利与措施。

民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分野告诉我们,民法属民,是老百姓平等自治的法律,行政法属“官”(行政者),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实施强制性他治的法律。两种法律分别圈定了各自的效力“领地”(管辖范围),在平等自治的民法领域不适用行政的强制原则,否则民法将失去存在的必要。反过来,如果在高度强调管理效能的行政领域,允许管理对象和行政机关“讨价还价”,商量着做交易,行政管理将无法进行,行政秩序就无法维护。管理对象不是不能“讲理”与抗辩,但仅供参考,服从是第一位的。据此,有人把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括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正是基于民法与行政法、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权利和权力的上述区别和行政权力出现侵犯民事权利的社会现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具有明显的约束性。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另一方面“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前面说不得减损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增加民事主体的义务,后面说对侵犯民事主体(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其核心都是对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及行政权力、行政行为的约束,要求他(它)们知其所止,不允许他(它)们侵入民事权利的“领地”。

平等主体之间也会因身份权和财产权发生矛盾和争执,危害社会秩序。这就需要具有独立地位、不偏不倚的第三方来作出裁判,维护或者恢复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利益的平衡。由独立第三方进行裁判,在民间的叫仲裁(准司法),在官方的就是司法。司法的地位和性质决定它必须是公平公正的,也就是 “得其平”,否则,发生纠纷的一方必将因为司法的不公平不公正而蒙受损失、遭受冤屈,从而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在现代国家,官方的司法机关就是各级各类法院,我国法院冠以“人民”二字,突出了它的政治属性和保护、服务对象。

习近平总书记的文章对司法工作的要求突出了“公平”二字。“提高司法公信力”“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无一不是针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提出的要求。

要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领导、监督和配合、支持是不可或缺的。领导当然是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这篇文章就是党领导司法工作的直接体现。监督来自方方面面,其中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有行政监督权,又有司法监督权,不让司法的天平发生倾斜,防止司法的专横。支持也来自方方面面,律师既是司法监督的力量之一,又是配合司法、支持司法的重要力量。

在司法工作方方面面的监督和支持力量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和律师的作用,有其深刻的意义,不仅值得检察机关的同志深思,也值得律师们以及全社会的深思,尤其值得各级人民法院全体司法干警的深思。



4
学好用好民法典 护航美好生活

关于民法典对群众生活的用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关于民法典的实施,他同时指出,要“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2021年1月1日之后,民法典就是遇事要找的最重要的法律。

民法典对百姓生活的重要性毋庸赘述,它是我国目前涵盖面最广、内容最丰富的一部法律。概括来说,民法典是每个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安全的屏障、自卫的武器、自主的依据、自警的规约、创造的动力。这些屏障、武器、依据、规约、动力是怎样的,又怎么用呢?

一、 民法典是安全的屏障

安全主要有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整个民法典贯穿的就是这个主题。

民事主体的权利有物权,主要是财产所有权。这个权利叫支配权,自己可独立行使,他人不侵犯不妨碍即可。而根据合同创设的债权是请求权,要通过与自己建立了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关系的人配合才能实现。要买东西的权利须得卖方提供才行,而卖东西的权利没有买家也不能实现。人格权保证人身安全(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和人格独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是新的规定。这些权利不容侵犯。凭着一道道法律屏障,人们的民事权利方可获得基本的安全。

二、 民法典是自卫的武器

屏障犹如城市的围墙,只是静态的防卫设施。仅有静态的设施显然不足以保护城市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保护的动态力量,即防卫队伍和武器。民事权利的安全也一样,民法典是其静态安全屏障,权利主体是安全防卫的动态力量,民法典中的权利保障和追责规范则是权利主体手中的武器。侵犯人身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侵权责任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做生意不讲诚信的,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等等。

三、 民法典是自主的依据

自主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一般民事权利的本质特点。除了确保自主的权利(主要人格权)以外,行使与否、怎样行使、是否放弃,民事主体有着充分的自主权。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就是对民事自主权的阐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二节对意思表示的效力作了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说了就得算数,做了就要担当。说了不算,做了不认,就是违约,就是不诚信,相对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欺诈和胁迫是民事主体自主权被剥夺的最常见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或受胁迫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民法典是自警的规约

自主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权利(力)都有其边界,权利的行使也有其规则。

民事权利的边界是民法划定的。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种类作了列举,共有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婚姻家庭身份权、物权、债权、救济权(侵权追责以补救)、知识产权、继承权、投资受益权等10种。

如果我们的行为越过自己的权利边界,便有可能产生三种结果:第一种是拓展了自己的权利范围又不侵犯他人和公共的权利和利益,如互联网技术的发明就给发明者自己,也给普罗大众创造了新的权利和利益空间,却没有侵犯任何人和公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于这样的权利扩张,法律通过肯定与保护予以激励。如个人信息权就是民法典对权利边界拓展的肯定与保护实例。第二种是合法地进入他人和公共的权利空间,如主人开门迎宾,客人进入主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住房。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进出开放性公共场所,有的却需要付费。第三种是侵权,即侵犯他人或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这时,受威胁或侵害的个人和公共利益主管单位将会依托法律屏障,拿起民法典里的武器,追究来犯者的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对于所有民事主体来说,民法典不仅保护权利,同时也对权利的行使加以规范,实施约束。

五、民法典是创造的动力

民法典对个人和公共利益的态度绝不限于肯定、规范和保护,对个人和公共利益的增益是其同样重要的立法追求。

民法上的个人利益主要有两类: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对于财产的增益渠道民法典没有集中宣示,只笼统地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具体的合法渠道则分散规定或体现在各分编的不同条文中,如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规定有劳动报酬、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与受赠等,物权编规定的天然孳息(如饲养动物繁殖)和法定孳息(如存、借款利息),合同编的买卖合同体现的买受,承揽合同体现的制作等,都是合法财产的获得渠道。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如个人信息),民法典通过肯定和保护,通过明确公平的交易规则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贸易,鼓励创造,支持致富。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在认定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还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等因素。同样程度的伤害,对于知名科学家和文盲,误工损失是大不相同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轻重、赔偿额的多少,可能相差悬殊。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明显具有鼓励民事主体通过创造社会价值不断提升人生价值的积极引导意义。

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大典,而且是一部指导、保护、引领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宝典。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是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生活和投资经营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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